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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久驾”,莫要“酒驾”

  发布时间:2024-06-21 10:06:28 打印 字号: | |

2011年5月,我国刑法“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十余年来,各级执法、司法部门对酒驾、醉驾问题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广泛的宣传教育,但近年来,醉驾案件仍然高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年均处理醉驾案件超过150件。


5月10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了19起醉驾案件,这已是今年第三次将十数起醉驾案件集中审理、当庭宣判,“打包”处理醉驾案件提高了对醉驾案件被告人的司法威慑力,同时司法质效获得显著提升。



继去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为酒驾提供更加科学、严格的衡量标准,新国标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mg/100ml即为饮酒驾驶,较50mg/100ml的旧标准有所收紧。从人体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变化来看,通常只要喝200ml的啤酒,就可达到血液中乙醇含量20mg/100ml的违法标准。若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则为醉驾,属于犯罪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会对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产生极大负面影响。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以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的一场豪赌,案发后当事人总是追悔莫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等理念不仅要挂在嘴边,更要从内心珍爱生命、尊重生命,强化杜绝酒驾醉驾的自觉行为和法治意识,共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责任编辑:王展玉 王科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