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促进审判规范化,增进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的了解,确保司法公正“看得见”、司法服务“能感受”、司法权威“能认同”,不断推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见证‘服务保障攻坚之年攻坚之战’”活动走深走实,近日,沙河口区人大法制委组织部分法制委委员和人大代表走进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旁听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庭审开始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董方作为主审法官向代表们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肖某酒后行走至某公园鸟语林园区附近,因听到园内鸟叫声感到不悦,为泄愤进入鸟语林火烈鸟鸟舍内捡拾木棍追打火烈鸟,致14只火烈鸟死亡、受伤。经鉴定,涉案火烈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肖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800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
经审理,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经合议庭评议,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肖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肖某赔偿被害企业人民币280000元。
旁听庭审的法制委委员和人大代表认真履职,对庭审的实施调查、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全程进行观摩和监督,对审判工作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对合议庭成员的专业素养及庭审驾驭能力给予充分肯定,对提高法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开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在日常审执工作中,切实落实上级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见证‘服务保障攻坚之年攻坚之战’”活动要求,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多种形式自觉接受代表委员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为打好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攻坚之战提供强有力支撑和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自身生存并发展的基础所在,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寄托所在,更是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造福人类、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职责所在。
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道路,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
科普小课堂
火烈鸟主要生活在非洲、南美洲和印度等地,常栖息于温热带的盐湖湖泊、沼泽及礁湖的浅水地带,靠水而居。随着全球湿地面积迅速缩水,火烈鸟的生存岌岌可危,目前其属种下六种全部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3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同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此类生物数量极少、分布范围极窄,具有重要的经济、科研、遗传及生物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