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离婚,抚养关系怎么判,能否变?
  发布时间:2024-01-09 15:57:31 打印 字号: | |

一段婚姻的失败告终,不仅关系到两个曾相爱的个体,更影响着子女的身心健康。

 

对于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哪些因素?抚养关系一旦确定,还能再变更吗?

 

小编邀请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孙莹法官,为大家解读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那些事儿。

 

案情回顾

 

贾铭(化名)与张美美(化名)原系夫妻关系。贾铭是某集团高管,收入较高,双方婚内育有一女贾开心(6岁),离婚时女方张美美没有稳定工作,贾铭表示孩子由自己抚养,无需张美美支付抚养费。考虑贾铭能给孩子比较好的生活条件,离婚时法院判决女儿由贾铭抚养。

 

离婚三年后,张美美有了稳定的工作,月收入超过5000元,并且在家人的帮助下,在重点学区贷款购买了一套小面积的学区房。而此时,贾铭已经再婚,并与再婚妻子育有一子。

 

张美美认为自己当时由于客观的经济条件才同意由贾铭抚养女儿,但现在自己已经找到了稳定工作,完全有能力抚养女儿,遂与贾铭商量变更抚养关系,但贾铭表示离婚时法院已经判决了子女抚养关系,拒绝变更。于是,张美美到法院起诉贾铭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贾铭表示孩子跟随其生活了几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状态,不适宜再进行变动,虽然其再婚再育,但是再婚妻子将贾开心照顾得非常好,而且其经济条件要明显优于张美美,因此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因此时贾开心已经9岁,审判长单独询问了贾开心的意见,贾开心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最终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一方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权利。贾开心现已年满8周岁,愿意随张美美生活,张美美离婚之后已经有了稳定的工作、稳定的住所,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张美美居住的房屋是重点中学的学区房,可为贾开心提供较好的教育条件。贾铭再婚后育有其他子女,而张美美除贾开心之外再无其他子女。张美美现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婚生女贾开心随原告张美美直接生活。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而抚养关系是否变更,依然要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审查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确定抚养优势方。子女年满八周岁的,要尊重子女本人的意愿。

 

知识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责任编辑:王展玉、王科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