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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为何无效?
  发布时间:2023-09-06 15:03:16 打印 字号: | |

灼灼前程衔梦远,扬扬棹歌情难休。七月流火,毕业生们进入了求职择业的高峰期,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和竞争日趋激烈的用工市场,大学生陷入就业骗局和劳动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对于刚刚离开象牙塔的同学们来说,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作为劳动者,又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哪些个人情况?

本期法官说法,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案中小赵的劳动合同纠纷,听来自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刘晓薇、王梦意法官聊一聊劳动合同签订的那些事。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

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知识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2.《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责任编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