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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你捕鱼?海警捕你!
  发布时间:2023-09-04 14:57:16 打印 字号: | |


9月1日中午12时,大连濒临的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结束了为期四个月的伏季休渔期。今年是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全面实施的第29年,伏季休渔制度是我国涉及人口最多、持续时间最长、影响力最大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一方面是因为夏季是鱼类繁殖和生长的高峰期,另一方面是因为高温和充足的光照给海洋藻类和蕨类提供了优渥的生长条件,鱼类也因此能获得更加丰富的食物。

   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每年伏季休渔期期间仍然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本期法官说法,由来自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孙锡河法官为我们讲解一则休渔期非法捕捞的违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22日期间,金某驾驶“辽锦渔15060”船,在大连老铁山附近海域指使其雇佣的船员王某、付某等人违反伏季休渔期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捕捞刀鱼、鲅鱼、鲐鲅鱼等渔获物19785.5千克,经相关部门价格认定,渔获物价值为人民币470088.5元。金某在海警执法人员对其依法登临检查时,以大角度转向的方式阻碍海警执法舰艇发生碰撞,致使海警执法舰紧追长达7小时。案发后,金某赔偿因上述碰撞导致执法舰艇产生的维修费用。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继续追缴金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88.5元。宣判后金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农业农村部于2023年3月13日发布的最新规定,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除单一钓具外所有作业类型的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大连一直以来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仍有不法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王某、付某等人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置国家禁令和自然环境保护于不顾,在禁渔期间,不仅非法捕捞,还阻碍执法,必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为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最严格法治,从严惩治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规定的非法捕捞犯罪。

 

知识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且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责任编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