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作为我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切实做到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
近日,我院连续审理了三起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为牟利拒不执行休渔规定,非法出海捕捞海螺、梭子蟹等四次,渔获物价值1,454,514.5元。
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利拒不执行休渔规定,非法出海捕捞梭子蟹价值250 053.64元。
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苗某某为牟利拒不执行休渔规定,非法出海捕捞梭子蟹价值 127 848.36元。
上述三名被告人在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院经依法公开审理,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罚金不等的刑罚。
【法官说法】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海洋生态,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严禁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
【那么应该如何依法捕捞作业呢?】
一是要注意时间要求!
在禁渔期之外的时间进行捕捞。禁渔期是指在规定水域内全面或部分禁止捕捞某种渔业资源或某类作业方式进行生产的时期,是保护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各地禁渔期时间规定不同,2022年的5月1日12:00至9月1日12:00是我市禁渔期,我市沿海各海域,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一律参加伏季休渔。
二是要注意地点要求!
在禁渔区外的地点进行捕捞作业。在禁止非法捕捞的领域都会设立警示牌,要时刻注意,切勿为贪得小利顶风作案。
三是要注意捕捞工具与方法的要求!
不同捕捞对象使用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不同,不得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渔具,不得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在遵守上述规定之外,还要适度捕捞,不得滥捕、乱捕,共建美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