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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资源集中管辖首起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1-03-01 10:23:16 打印 字号: | |

2月19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沙河口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进行了立案。这是自2021年1月起辽宁省高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实施以来,大连沙河口法院受理的首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加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辽宁省高院发布《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大连沙河口法院作为文件规定的十六家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之一,集中管辖大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2020年1月下旬至2月12日在其居住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吕店村吕屯的房屋西侧耕地内及吕店村栾吉沟屯水库边,用竹竿、捕鸟网等事先准备好工具,架设捕鸟网进行捕鸟。2020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田某某处扣押其所捕获的野生鸟类、捕鸟网、鸟笼,后公安机关依法将鸟类依法放生。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各类野生鸟类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并评估了经济价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经过大连沙河口法院初步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中关于环境资源案件受理范围及集中管辖规定,应由大连沙河口法院按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处理。

该案系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以来,大连沙河口法院受理的首起跨域集中管辖刑事案件,但此类案件早已不是个例。由于生态环境案件以往没有被公众充分关注和熟知,部分群众缺乏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意识,长期以来滥捕、滥猎、滥食珍禽珍兽或其他野生动物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当前,随着“两山理论”的提出和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实施,公安部门不断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办案及监督检查力度。人民法院也将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大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处罚力度,为保护生态环境、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