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我院作为大连地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负责相关案件的诉讼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我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民事、行政)立案阶段制定如下指引:
一、 管辖范围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在大连地区应
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由我院集中管辖,
集中管辖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归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关于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集中管辖的中级法院管辖,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
二、 案件范围
1.环境资源类的侵权责任纠纷;
2.与资源相关的物权纠纷;
3.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
4.涉环境资源的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
5.涉及生态环境的行政作为、不作为、补偿赔偿案件;
6.生态环境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审查案件。
三、 立案流程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以上民事、行政诉讼,可以通过窗口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等多途径立案,在窗口现场立案的当事人(代理人)应向收案工作人员说明案件涉及环境资源诉讼,网上立案自助立案的当事人(代理人)应在线上操作过程中填选“环资”选项,其他立案流程比照一般民事、行政案件办理。
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流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温馨提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院诉讼服务大厅关闭期间,暂不现场受理立案申请。拟到法院申请立案可以通过辽宁法院诉讼服务网、辽宁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或选择邮寄方式。诉讼材料参照一般案件提交,邮寄立案请关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查看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