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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死亡后的抚恤金?
  发布时间:2017-04-24 12:12:56 打印 字号: | |

问:黄某欠我10万元迟迟不还,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黄某家庭困难,他以自己的退休工资每月偿还部分给我。至2016年底,黄某因病去世,尚欠我4万多元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但黄某生前是某机关职工,其死亡后有3万多元抚恤金,我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上述费用吗?

答:从抚恤金的性质来说,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存在的合法财产。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死亡抚恤金发放的对象是死者家属,发放目的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特别是用以优抚、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故黄某死后,其所在单位支付的3万多元性抚恤金是给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而不归黄某所有。因此,该笔3万多元的抚恤金并不属于黄某的遗产,不能成申请执行。(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